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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售电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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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

    (一)主体合法。已经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进行工商登记注册,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    (二)资产要求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。

    (三)经营场所和设备。售电公司应当在天津市范围内拥有固定营业场所,具备与售电规模、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、客户服务平台,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信息报送、报价挂单、合同签订、客户服务等功能。

    (四)从业人员。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名及以上非兼职挂靠的电力等专业人员,具备电能管理、节能管理、市场经营等能力,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,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(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)和3名中级职称(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)的专业管理人员。

    (五)信用要求。无不良信用记录,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,确保诚实守信经营。

   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     

   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特殊要求:

    (一)经营范围包含配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。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,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%。

    (二)按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(供电类)。

    (三)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、非兼职挂靠的电力技术人员、营销人员、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,其中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(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)和5名中级职称(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)的专业管理人员。

    (四)生产运行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,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。

    (五)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配备安全监督人员。

    (六)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。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(修、试)队伍的,要承担监管责任。

    (七)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。

    (八)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、保底供电服务义务。

     

    售电公司退市条件

    (一)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,且拒不整改的;

    (二)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,且拒不整改的;

    (三)依法被撤销、解散,依法宣告破产、歇业的;

    (四)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,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;

    (五)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,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“黑名单”的;

    (六)电力业务许可证(供电类)被注销的;

   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  电力用户:

     


   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:


     


     

     

    交易品种

    全部交易品种:年度双边、月度双边、跨省跨区交易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

    已开展交易品种:年度双边(无售电公司参与)


     

     

    交易电价

     

    售电合同模板

    偏差考核


     


     

   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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